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4月20日下午2時5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二十七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叁仟叁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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