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士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4月8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9531234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20日下午9時20分前某時。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好樂迪KTV之213室。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被移送人雖否認施用K他命云云,惟其當日為警所採
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確認結果,呈Ketamine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5年3月10日
CH/2006/2131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見被移送
人應有施用K他命之行為,被移送人否認施用K他命,尚非可
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