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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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士秩字第14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95年4月8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09531234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20日下午9時20分前某時。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號好樂迪KTV之213室。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理由:被移送人雖否認施用K他命云云,惟其當日為警所採
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以氣相層析質譜儀
法確認結果,呈Ketamine陽性反應,有該公司95年3月10日
CH/2006/21313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足見被移送
人應有施用K他命之行為,被移送人否認施用K他命,尚非可
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洪慕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夏珍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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