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睿平 (原名 黃浩證 )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8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參拾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上訴人即被告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茲依前揭規定,請上訴人即被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