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程向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勛間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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