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睿平 (原名 黃浩證 )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住所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