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告 洪育為 被告 許雲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雲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雲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2萬元,應繳裁判費6,
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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