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培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1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