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俊豐選任辯護人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被告 李柏憲 選任辯護人 葉婉玉 律師被告 張光華 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 黃振棠 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 律師
朱立人 律師被告 沈連明 被告 陳俊宏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黃勇雄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王惠芬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