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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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504號債權人新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上債權人對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新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富圓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各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對債務人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③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
104年10月31日」起算?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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