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82號原告 吳瑞琦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蓁 律師被告 林宗隆
許雪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調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10日下午4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