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32號上訴人即原告羅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名毅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2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蔡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