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0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傳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請求新台幣484,481元「按月計付本金與利息之百分之五之違約金部分」,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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