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42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刪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證據部分刪除:「被告甲○○之自白」。
㈡證據部分增列:
①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0532號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571號判決影本各1份。
②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家護字第5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共2份。
③卷附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表影本1份。
④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13條、第15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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