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071號原告乙○○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應繳裁判費伍萬零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萬玖仟伍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