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336號
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被告間就坐落台北市○○區○○段3小段182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即台北市○○區○○段3小段30068建號、門牌號碼台北市○○○道○段○○○巷○○號1樓房屋,設定之抵押權及擔保新台幣3,000萬元債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乙○○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葉志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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