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9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張尹敏州股被告甲○○男2
(選任辯護人金志雄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肆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其有多次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
94年1月7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4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