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161號上訴人峻菖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佑昇 即摩根商行間因96年度訴字第6161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裁定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柒拾元,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祖民
法官余明賢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施若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