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1054號原告乙○○
丁○○○丙○○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
黃啟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零壹佰陸拾壹萬捌仟柒佰肆拾壹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其他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編│訴訟標的│應有部分│鑑定價格│總價│應繳納之裁│備註││號│││││判費││├─┼──────────────────┼─────┼──────┼──────┼─────┼───┤│1│將坐落臺北市○○區○○段二小段第445│1/4│554,496元│201,618,741│1,674,474││││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2│││元│元││││段57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登││││││││記為 杜太 和全體繼承人 公同 共有。││││││├─┼──────────────────┼─────┼──────┤│├───┤│2│將坐落臺北市○○市區○○段第592號、│全部│6,136,702元││││││第593號、第594號、第595號、596號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永和市○○路○段││││││││87號1樓、2樓、3樓、4樓、5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登記為杜 太和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3│將坐落臺北市○○市區○○段第25號地號│1130/2640│151,410,059││││││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登記為杜││元││││││太和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4│將坐落臺北市○○市區○○段第668號建│11/24│43,517,484元││││││號;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永和市○○路○段││(包括編號4││││││51號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登記││至7所示者)││││││為 杜太和 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5│將坐落臺北市○○市區○○段第669號建│7/12│││││││號;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永和市○○路○段││││││││51號2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登記為杜太和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6│將坐落臺北市○○市區○○段第670號、│1/3│││││││第671號、第672號、第673號、第674號、││││││││第676號、第677號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永和市○○路○段○○號3樓、4樓、5樓、││││││││6樓、7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登記為杜太和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7│將坐落臺北市○○市區○○段第675號、│2/3│││││││第678號建號;門牌號碼為臺北縣永和市││││││││中山路1段51號8樓、11樓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登記為杜太和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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