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台幣壹仟玖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6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6月12日
書記官顧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