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減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減字第5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度聲減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6年2月12日至89年7月20日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818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94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嗣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093號刑事判決分別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0、216條等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查受刑人經宣告之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亦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得減刑之罪,雖其現尚在通緝中,惟係於本條例施行後之98年2月6日始遭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足按,亦非有該條例第5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合於減刑條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源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