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6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五二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二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二年度除第二六五二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1│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五八─六││壹│壹仟││├──┼───────────────┼──────────────┼────┼───┼────┼───┤│2│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五九─八││壹│壹仟││├──┼───────────────┼──────────────┼────┼───┼────┼───┤│3│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六0─四││壹│壹仟││├──┼───────────────┼──────────────┼────┼───┼────┼───┤│4│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六一─六││壹│壹仟││├──┼───────────────┼──────────────┼────┼───┼────┼───┤│5│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六二─八││壹│壹仟││├──┼───────────────┼──────────────┼────┼───┼────┼───┤│6│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六三─0││壹│壹仟││├──┼───────────────┼──────────────┼────┼───┼────┼───┤│7│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六四─一││壹│壹仟││├──┼───────────────┼──────────────┼────┼───┼────┼───┤│8│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六五─三││壹│壹仟││├──┼───────────────┼──────────────┼────┼───┼────┼───┤│9│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D─0九三0六六─五││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