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25號原告甲○○
樓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0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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