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6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林冠伯具保人林佳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欣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冠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50萬元,由具保人林佳欣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揭聲請意旨,有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無疑。且經聲請人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送達證書在卷足按,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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