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100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豔婭(原名:許雅婷)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1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許豔婭前為告訴人 林商偉 之弟媳,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6年2月20日18時許,在告訴人位於新北市○○區○○路○○號3樓之住所門口,以不詳器具割斷告訴人所有、架設在該處之監視器電線,並將該監視器摔擲地面,使該監視器毀損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則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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