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36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宜家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宜家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何宜家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附表:
受刑人何宜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000元│罰金新臺幣6000元│├──────┼───────────┼───────────┤│犯罪日期│106年12月1日17時20分│106年11月30日8時44分│││許│許│├──────┼───────────┼───────────┤│偵查機關│新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新北地檢106年度速偵字││年度案號│38007號│第511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6號│106年度簡字第84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8日│107年1月8日│├─┼────┼───────────┼───────────┤│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簡字第46號│106年度簡字第8413號││決│││││├────┼───────────┼───────────┤││判決確│107年2月13日│107年2月13日│││定日期│││├─┴────┼───────────┼───────────┤│備註│新北地檢107年度罰執字│新北地檢107年度罰執字│││第173號│第241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