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12號原告 劉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泰翔 律師被告 高顯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事實尚有不明之處,仍有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可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郭怡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