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99號原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綱政 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李宜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