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46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宗翰被告李品樺被告李環濱被告黃俊憲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 律師被告 林昇豐 (原名 林士豈 )被告 廖呈瑞 被告 陳宜君 選任辯護人 許世賢 律師
陳偉芳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6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詐欺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呂世文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