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76號原告乙○○○
庚○○癸○○壬○○辛○○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峰 律師
周建才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2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