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憲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5年度簡字第83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林憲達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犯行,業據被告坦白承認,並有卷內證人證述及監視器錄影畫面佐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案,自承如果缺錢會任意的竊取他人物品,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1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等情,固有本院105年度簡字第832號刑事案卷可稽。惟被告業於105年5月30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助甲字第329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為憑,則被告目前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已非本院承辦股執行羈押中之人犯,其所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卓千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