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經濟部工業局彰濱工業區服務中心代表人 丘慶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