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崑龍上列被告因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四頁第十六行「四」應更正為「六」、第五頁第七行「五」應更正為「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刑事訴訟法雖無類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規定,惟法院仍得參照上開規定之意旨,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以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4頁第16行「四」、第5頁第7行「五」,係接續在理由欄段落編號五之後,此部分顯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開誤寫、誤算、漏載之顯然錯誤部分,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葛永輝
法官陳義忠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書記官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