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17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上原告與被告 蔡湘婷蔡嘉仁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和解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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