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0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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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被   告  呂理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零壹拾肆元自民國9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
433條之3規定,本院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5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並經原
告核發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萬事達信用卡使用,依
約持卡人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
,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3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
違反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之規定,則應加計自
各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第16條第1項
之規定,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
額或遲延付款者,除應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迄94年11月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52,085元(含
消費款48,014元、已到期之利息3,171元及違約金900元),
及其中48,014元自95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9.71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屢經催討,不獲置理等情,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
、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消費暨繳款明細表
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等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
足認其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關係,請
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規定,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150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及
公示送達登報費15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四、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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