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樓及地下1樓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榮造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陸拾捌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清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