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9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被   告  彭慶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亦規定甚明。又提起民事訴訟
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
備程式,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倘
仍未為補正或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
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
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108年1月4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蔡一如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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