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2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賢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楷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中
華民國108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
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