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3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南中
(越南籍)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恒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4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南中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陳南中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101年4月
20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7月20日延長羈押在案。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訊問被告陳南中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劉芳菁法官劉思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