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6號原告苗栗縣南龍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劉鐵麟 訴訟代理人 林琬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惠茹 等2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