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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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小調字第1582號

聲請人 吳奕萱

相對人依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依芙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

○街00巷0○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佐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相對人主營業所之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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