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海商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大峰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本院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1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萬7,535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林俊廷法官王漢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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