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0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啟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啟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應確認其姓名究係為陳「啟」華?亦或為陳「啓」華,如有誤繕,請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