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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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原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蘭英 選任辯護人 許嚴中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0日所為之107年度原易字第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蘭英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之選任辯護人於民國107年6月1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前段規定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惟該刑事聲明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