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7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建友因: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8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
6年度上易字第12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於民國105年9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
5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陳明偉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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