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8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9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至聲請人雖併予聲請宣告受刑人應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云云,然因本件受刑人所犯上揭各罪之犯罪時間均係在新刑法修正施行後(即95年7月1日之後),雖其所犯之上揭各罪均屬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然經減刑後所定之應執行刑已逾有期徒刑6月,顯與新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本件自不得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予指明。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