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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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15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1
01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乙○○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與甲○○原為男女朋友關係,2人於民國97年4月間某日分手,乙○○認甲○○有二心而提議分手,心生不快,竟分別基於意圖散布於眾,毀損甲○○名譽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㈠於97年4月18日某時,在位於臺北市○○○路○○○巷○號之
臺北市財團法人臺北行天宮附設玄空圖書館(下稱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以館內電腦設備自行天宮玄空圖書館所申請之IP位址「59.124.59.210」、「211.20.61.84」其中之一連結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路家庭公司)之PChome交友網站,以 小妮 心情筆記為名張貼「我真看不起那欺騙別人感情的狗男女」為題之文章,在文章內容發表「在yahoo交友中編號[M0000000]姓王和[M0000000]姓謝的2人真的有夠心機重...明明 謝女 只是利用男的喜歡她每次出去都 王男 付更誇...謝女的家人也不付錢,王男是白癡嗎謝女只是朋友就幫她付錢但2年多以來王男卻從...或請過女友父母任何一毛錢天啊那王男是犯賤嗎...這時女友懷疑...的是智障嗎可是智障的人比他善良多了喔」之言論,供PChome交友網站成員得以點閱觀覽,指摘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
㈡於97年5月30日18時43分許,又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內,以
館內電腦設備自行天宮玄空圖書館所申請之IP位址「59.124.59.210」連結至臺灣奇集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集集公司)之KIJIJI免費分類廣告網站,以其向網路家庭公司申請之帳號[email protected]登錄KIJIJI免費分類廣告網站,並以nilun2001為名張貼編號00000000號「想參加一些聯誼會」為題之廣告,在廣告內容發表「甲00000000生家住中和在南亞科技當工程師本身想找20-25歲妹妹160-16
5高40-55公斤要性感可愛型喜歡身材辣不排斥一夜情公司電話(00)0000000*2362手機:0000000000」之足以毀損甲○○名譽之文字,供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觀看。
㈢於同年6月6日18時40分許,復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以館
內電腦設備自行天宮玄空圖書館所申請之IP位址「59.124.5
9.210」連結至PChome交友網站,以小妮心情筆記為名,在網址http://love.pchome.com.tw/story/content.html?Flow_no=348813&first=s&type=s0000000&no=348458張貼「ya
hoo交友M0000000甲○○竟侵入我信箱和交友」為題之文章,在文章內容發表「那畜牲已連續3天偷入侵我帳戶」之言論,供PChome交友網站成員得以點閱觀覽,指摘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
㈣於同年6月18日18時48分許,另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以館
內電腦設備自行天宮玄空圖書館所申請之IP位址「59.124.5
9.210」連結至PChome交友網站,以Ferrari心情筆記為名,在網址http://love.pchome.com.tw/story/content.html?Flow_no=349543&first=s&type=s0440...張貼「我怎麼那麼倒楣遇到那爛人」為題之文章,在文章內容發表「那欺騙我感情背叛者甲○○」之言論,供PChome交友網站成員得以點閱觀覽,指摘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嗣因甲○○陸續接獲他人按奇集集公司之免費分類廣告網站張貼資訊所撥打之推銷電話,上網查詢始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經查:㈠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告訴人甲
○○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並有97年5月30日在KIJIJI免費分類廣告網站上刊登「想參加一些聯誼會」之廣告、在PChome交友網站於97年4月18日某時張貼「我真看不起那欺騙別人感情的狗男女」、於97年6月6日18時40分張貼「ya
hoo交友M0000000甲○○竟侵入我信箱和交友」、於97年6月18日18時48分張貼「我怎麼那麼倒楣遇到那爛人」之文章、網路家庭公司97網家法字第237號函、奇集集公司97年8月6日臺灣Kijiji第0000000000號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暨IP位置查詢各
1份在卷可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33
2號卷第4頁至第7頁、第12頁、第19頁、第20頁、第25頁、第26頁、第30頁、第65頁至第109頁、第110頁至第112頁、第122頁至第125頁第126頁、第127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018號卷第7頁、第36頁至第42頁、第97頁、第98頁),又告訴人在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公司)臺灣分公司之雅虎奇摩網站申請交友帳號編輯其個人檔案時,曾上傳個人照片1張,此有雅虎公司臺灣分公司98年7月27日雅虎資訊(九八)字第0164
6號函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列印1份存卷可查(本院卷第28頁、第31頁),是縱使被告於97年4月18日張貼之文章內僅書寫告訴人之雅虎奇摩網站交友編號,而未指明告訴人姓名,惟已可使不特定多數人借查閱雅虎奇摩網站交友編號M0000000號知悉被告所毀損名譽之對象。是調查上開事證後,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㈡被告原雖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我只有在奇集集網
站上刊登廣告編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廣告,其餘廣告及PChome交友網站之心情筆記文章均非我所寫的云云,惟奇集集公司提供編號00000000號廣告刊登者之電子郵件地址為[email protected],而此郵件地址為被告所申請,有上開網路家庭公司97網家法字第237號函、奇集集公司97年8月6日臺灣Kijiji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憑,且在奇集集免費分類廣告網頁上張貼之編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廣告刊登者之電子郵件地址均與上址同,再者,刊登編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廣告之IP位址「59.120.9.76」、「220.130.181.113」分別為英屬維京群島商士德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士德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商星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星通公司)所申請,而星通公司與士德公司登記地址均為臺北市○○○路○段○○○號7樓,星通公司亦以函文說明被告曾於97年6月3日至97年6月6日任職於該公司,此有網路家庭公司97網家法字第237號函、星通公司聲明狀存卷可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33
2號卷第110頁至第112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018號卷第52頁),足見編號00000000「想參加一些聯誼會」之廣告確為被告所刊登無訛。又被告在奇集集免費分類廣告網頁上張貼廣告後,並無該等廣告內容之增修紀錄,亦經奇集集公司以98年1月15日臺灣Kijiji第0000000000號函函覆在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018號卷第68頁),益見該廣告內容確為被告所寫,未經他人修改一情,至為明確。另被告向PChome交友網站所申請之交友編號為s0000000,此有網路家庭公司以97網家法字23
7號函在卷可佐,且於97年6月6日18時40分在PChome網站上張貼「yahoo交友M0000000甲○○竟侵入我信箱和交友」文章之網址中已顯示被告之交友編號「S0000000」,足以知悉該篇文章為被告所張貼一情屬實,況被告於同日18時43分曾利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之電腦網路設備以其帳號nilun2001自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之IP位址「59.124.59.210」登入雅虎奇摩網站,被告既於登入雅虎奇摩網站相隔僅3分鐘前在PChome網站上張貼「yahoo交友M0000000甲○○竟侵入我信箱和交友」文章,顯見被告張貼此篇文章時,亦係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以館內電腦網路設備上網張貼文章,堪以認定。而被告另於97年4月18日在PChome網站張貼「我真看不起那欺騙別人感情的狗男女」文章之同日,自
17時7分許起至20時49分止,多達9次利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之網路IP位址「211.20.61.84」或「59.124.59.210」登入雅虎奇摩網站,及於97年6月18日18時48分在網路家庭網站張貼「我怎麼那麼倒楣遇到那爛人」文章之同日18時15分許亦曾利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之網路IP位址「59.124.59.21
0」登入雅虎奇摩網站,且上開IP位址與97年6月6日張貼「yahoo交友M0000000甲○○竟侵入我信箱和交友」文章之網路IP位址均為行天宮玄空圖書館之IP位址,此有雅虎公司臺灣分公司97年8月12日雅虎資訊(九七)字第01
096號函、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服處客服第七作業中心回覆單附卷可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0
332號卷第65頁至第109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018號卷第37頁、第41頁),自被告於97年4月18日、97年6月6日、97年6月18日從行天宮玄空圖書館利用電腦設備網路進入雅虎奇摩網頁與在PChome交友網站張貼上開文章時間之密接性可知,PChome交友網站之上開文章確為被告在行天宮玄空圖書館利用電腦設備以館內IP位址上網張貼無訛,被告上開所辯,實不足採。
㈢又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
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則承上所述,被告既在KIJIJI免費分類廣告網站張貼載有「本身想找20-25歲妹妹160-165高40-55公斤要性感可愛型喜歡身材辣不排斥一夜情」等內容之廣告,並綜觀其前後文義,該內容已足暗示或影射告訴人為風流成性、性關係浮濫等事實,客觀上足使一般閱覽之不特定大眾,就所指涉特定之具體事實有所認知,已非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堪以比擬,而上開文句,衡諸社會常情,亦係就個人之人格所為之負面評價,並伴隨有對愛情不忠誠、性生活不檢點的貶抑,顯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又被告另在PChome交友網站上張貼之文章亦指摘告訴人感情不貞、德性不佳,足以貶低告訴人之人格,前後4次張貼之廣告、文章,均係以公開方式為之,且被告對此亦有所認知,被告既將上開廣告、文章張貼於可供不特定多數人點選、閱覽之不同網頁上,足見被告其主觀上確有供他人閱覽之意,亦可認有散布於眾之意圖。綜上,被告意圖散布於眾,而以散布文字指摘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4次誹謗犯行之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所為,已致告訴人名譽受損,雖有不該,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有誠意與告訴人和解,對告訴人原所提出須向指定之公益團體提供96小時之義務勞務亦已同意,僅因告訴人之父另對被告提起毀損案件告訴尚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中,且告訴人於當次庭期後又表示不同意給予被告緩刑,致被告無從對告訴人彌補其所受損害,有本院98年8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及98年10月12日審判筆錄可稽,本院衡酌被告主觀上已有悔悟之意及與告訴人和解之誠意,惟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原因尚不得完全歸咎於被告,及考量被告前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雖否認犯行,但嗣後已知錯坦承犯行,及被告除與告訴人及告訴人家屬之糾紛外,並無任何前科,素行尚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昭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