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12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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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1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印花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120號上訴人萬邦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上訴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印花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3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須經本院之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係以:該判決認定系爭運輸契約非屬單純之運送契約,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4款規定課徵印花稅之範圍,顯有違誤云云,為其論據。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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