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訴字第269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本院98年10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就本院判決關於利息、違約金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數額等提起上訴,核計至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之日期即98年10月28日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243元(利息部分為19,584元、違約金為2,339元、訴訟費用為11,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