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1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8年9月16日98年度易字第4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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