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10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1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106號再審原告慶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再審被告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原名桃園縣政府稅捐稽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本院96年度判字第957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裁定確定時起算,裁定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行政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確定判決係於民國96年6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再審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算至96年7月13日(星期五)止,即告屆滿。乃再審原告遲至96年8月2日始提起再審之訴,顯已逾期。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訴自非合法。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奇福
法官葉百修法官藍獻林法官林清祥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1日
書記官王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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